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證明標章

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由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申請取得註冊,提供給符合使用規範條件的人使用於其商品或服務,並且藉以與其他未經證明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如:防火標章、節能標章
證明標章並非用以指示單一營業主體來源,而是由多數符合標示條件的人將相同的證明標章使用在各自的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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