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商富士通將軍以「nocria」商標,指定使用在「空氣調節機,冷氣機」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Nokia發現後提起異議,智慧局以不構成近似也不致讓消費者混淆誤認,審定「異議不成立」。詳情請見:http://km-ip.blogspot.com/2008/12/nokia-vs-nocria.html
經Nokia提起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智慧局敗訴確定,智慧局應撤銷富士通的商標。
富士通將軍的說法
nocria商標在2003年間獲日本准予註冊,NOKIA則在1988年於日本註冊,二商標在日本併存多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兩商標有無並存多年,要看智慧局在2006.2.16.准予註冊時,這兩商標有無併存使用的情況,唯富士通所提出的各項使用證據相互勾稽,都無法證明富士通與Nokia的商標,在台灣業已併存多年的事實。
2.兩商標圖樣「近似程度」較低,唯消費者易誤認是出自關係企業、加盟或授權關係,而富士通又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兩商標早已併存多年。因此判決智慧局敗訴確定,智慧局應撤銷富士通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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