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否著名,應以國內消費者之認知為準,欲主張商標為著名者,原則上,應檢送該商標於國內使用的相關證據。國內消費者會普遍認知該商標之存在,通常係因其在國內廣泛使用之結果,但商標是否已在我國申請或取得註冊則非認定著名之前提要件,依巴黎公約第6條之2規定,未註冊著名商標亦應保護。
商標若未在我國使用或在我國實際使用情形並不廣泛,但因有客觀證據顯示,該商標於國外廣泛使用所建立的知名度已到達我國者,仍可認定該商標為著名。
認定著名商標之參酌因素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
3.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
4.商標宣傳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5.商標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6.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
7.商標之價值
8.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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