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和泰 vs. 合泰



合泰行於1960在高雄鹽埕區創業賣冬瓜茶的,2007.9.13.以「合泰一番」的冬瓜寶寶商標,販售商標法施行細則服務分類表中的第廿九類(紅豆、綠豆湯品)、卅類(茶葉、茶包)及卅二類(汽水、冬瓜茶)等商品申請註冊,並於2008.6.16.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
三重開業第二代的「和泰茶行」,認為合泰行的商標和茶行商標類似,並經營茶葉、茶包等飲品類服務,向經濟部提出訴願撤銷合泰行註冊申請獲准。
合泰行提出行政訴訟後,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商標讀音、觀念近似,維持撤銷合泰行商標註冊。


合泰行的說法
1.雖然「合泰」、「和泰」讀音相同,但兩家商號的整體識別性不同。
2.一個是賣手工冬瓜糖、冬瓜片等古早味健康糖品,另一則是販售高級茶葉,兩者設置地點、經營型態、客源都不相同。
3.該店商標是冬瓜寶寶穿著相撲錦絹腰帶,與和泰茶行純線條勾勒之葉面狀圖不同。
4.合泰冬瓜糖老舖申請商標的動機單純,也沒有挾同音圖謀商業利益考量。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兩者商標雖然構成元素相似性極低,但讀音相同、商標觀念性相近,確會使人混淆。
2.兩商號都從事第30類的茶葉及相關製品販售,消費市場高度重疊,因此,判決維持撤銷合泰行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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