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p在新的CD-R授權合約中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且須標明各項生產機器設備的型號、編號、供應商及安裝日期等資料。並要求被授權人於每季結束後30日內提供「書面銷售報告」,按國別及產品型錄載明購買者的身分及所使用的商標,
2001.3.遭檢舉認為:這些要求與權利金的收取並無直接相關,有濫用市場地位強迫被授權人提供與授權行為無關的資料情事。
公平會調查後認為飛利浦的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因此發函命令飛利浦立即停止這項違法行為,並處以罰鍰600萬元。Philp不服裁決,遂提起行政訴訟。
公平會見解
售報告乃事業的重要商業營業秘密,屬於與市場競爭有關的重要資訊,Philp濫用其智慧財產權人的地位,挾締約的優勢,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與授權金計算無關的敏感性資訊,已經構成違反公平法「顯失公平之行為」要件,應予處罰,有其憑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目的在便於計算權利金,沒有違反公平法規定。
2.要求被授權人提供「書面銷售報告」,涉及商業上營業秘密,並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與必要性,顯失公平。但公平會對此行為,一併處罰600萬元,有調整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駁回公平會的上訴,公平會應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Philp只有在要求「書面銷售報告」部分違章,因此應另為適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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