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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主張國內優先權撤回後,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智慧局2010.10.6.智法字第09918600450號函公告:主張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起滿15個月,視為撤回後,申請人自2010.1.1.起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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