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日 星期五

著名商標的保護

為了強化對著名商標之保護,在我國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中,分為「混淆誤認之虞」與「有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2種態樣,加以保護。

混淆誤認
為避免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為防止著名商標與特定商品/服務來源間之聯繫能力減弱,而弱化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使著名商標之信譽遭受損害,第23條第1項第12款後段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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