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日 星期三

AUO vs. Samsung案和解

Auo與Samsung間的訴訟源自2011.6.1.,Samsung向ITC、Delaware和加州北區的聯邦法院控告AUO侵犯其液晶電視、電腦螢幕及筆電等產品專利,要求禁止相關產品進口至美國銷售,受波及一起被告的廠商包括:Acer、BenQ、Sanyo。
AUO亦於2011.6.27.同時向ITC、Delaware和加州北區的聯邦法院控告Samsung侵害其液晶顯示器的10項專利,並要求ITC禁止進口或銷售含有涉嫌專利侵權的LCD面板的設備到美國,包括Samsung的電視、顯示器、筆記型電腦等LCD面板和用於行動裝置的OLED面板。受波及一併被告的包括:AT&T公司、Best Buy和BrandsMart USA。
雙方於2012.1.6.同意彼此授權其所擁有的特定專利及特定產品,至於和解條件則基於NDA而未公佈。

Smart的看法
專利案能否和解的關鍵還是在於被告是否有重要的關鍵專利,本案中,AUO同時拿出10件專利進行反訴,再加上近年面板市場競爭激烈,也使得amsung必須要考慮是否戀戰,最後才能走向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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