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A的子公司S3 Graphics於2010.5.28.向ITC指控Apple侵害其4件專利,請求ITC禁止Apple的產品進口美國。
系爭專利
US7,043,087
US6,775,417
US6,683,978
US6,658,146
本案在2011.7.1.終判時,判定Apple侵犯S3 Graphics的US6,683,978專利之第11項權利項,以及US6,658,146專利之第4與16權利項。同時,也確定本案4項系爭專利都在美國國內有相關產業的存在。這也使得HTC在面臨Apple的訴訟時,決定購買S3做為對抗。
峰迴路轉
當HTC宣布購買S3後,ITC於2011.9.2.發出通知決定全面重新審視(Review)行政法官做出最終決定(Final ID) 。
ITC於2011.11.21.駁回S3 Graphics 對Apple的第一宗訴訟案[337-TA-724] ,認為並未侵害S3提出的全部專利,否決行政法官先前做出的初步決定,並終止ITC 337調查。
最終判決
經過這麼多曲折後,ITC終於在2011.12.21.對[337-TA-724]公布正式終判結案書,重點結論如下:
1.Apple的Mac電腦直接侵犯S3G兩項專利 (978專利之Claim 11與146專利之Claim 16),但並未違反美國關稅法337條規定的結論。
2.ITC 不贊同AMD擁有S3專利所有權的相關合約。
Smart的看法
這真是件很妙的判決,反反覆覆多次後,做出了侵害專利但不違反337規定的判決,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這也是Apple的訴訟策略成功的地方,Apple所用的防禦論點是:事實發生時間點差異,主張Mac OS X Devices是到美國境內完成測試後才侵害專利,在產品進口的當時, Mac電腦尚未滿足claim 16方法項所有步驟, 而不適用337擋關救濟。
而ITC也採納了Apple的這個說法,才認定不符合337的規定,但對HTC有利的地方是,至少證明Apple有侵害S3的專利,這對HTC以後的訴訟是有助力的。
由最近ITC對Apple與HTC的判決來看,似乎他也不想捲入這場專利戦,每次都判決的二面不得罪,真是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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