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9日 星期二

UCC的商標爭議

日商ucc控股公司,認為台灣自行車業者彬富公司的「UCC」商標,與該公司的「ucc」商標相近似。法官認為兩商標雖近似,但產品性質截然不同,判日商ucc敗訴。

ucc的說法
1.該公司於1974年起即在國內商標註冊,登記於茶、咖啡、可可等商品,且在1985年與味全食品公司合作設立「優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20多年來在台灣每年有2~3億的業績。
2.彬富UCC商標是由英文大寫UCC字母所構成,UCC字母中間貫穿一道極細的反白線條紋;而ucc咖啡商標是由英文小寫ucc構成。雖字母大小寫不同,但外觀、觀念及讀音上極為相似,消費者易混淆,會誤認為是同一家公司商標。




彬富的說法
該公司成立20多年,UCC商標是取英文UNIVERSAL CYCLE(即自行車全球行銷之意)縮寫UCC而設計,自行車和零件銷售全球,媒體也經常報導,產品和ucc咖啡市場區隔明顯,完全不同,消費者不會誤認。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兩商標雖近似,但產品性質、銷售管道完全不同,消費者不易混淆誤認。
2.彬富的UCC商標也是自行車市場中的知名商標,用在自行車商品,不會減弱ucc在咖啡飲料領域內的識別性或信譽。因此,判決彬富UCC商標並未違反商標法。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