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於2004年用「M2R HELMENTS」向智慧局申請服裝類商標獲准後,隨即被生產「M2R」安全帽的得安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智慧局撤銷其商標後,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敗訴。
得安的說法
1.「M2R」是得安公司在1997年向澳洲總公司取得授權,商標用在「安全帽、機車手套」等商品,行銷世界50餘國。
2.「M2R」商標圖案有獨創性,而且在黃○○註冊前,安全帽等產品就已經流通於市面,有一定的知名度。
3.得安曾推出防摔衣商品,和黃○○申請的服裝商品雷同,因此認為黃註冊商標是不當競爭。
被告的說法
1.商標中的「MR」代表主要對象為男性,數字「2」表示衣料品質有雙重保障,「HELEMTS」則有「如鋼盔般之堅固」的加分效果。
2.「五月花」衛生紙和「五月花」沐浴乳是不同類商品,但消費者不會因為名稱相同而混淆。本案衣服和安全帽的性質不同,因此消費者也不會混洧。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雙方商標的外觀和讀音如出一轍」,消費者容易誤會,而且被告所賣的雨衣、夾克等物品和得安公司的商品同時都在機車行販售,易混淆消費者。
2.被告知道M2R有相當識別度,還用雷同的商標申請,是不當競爭行為,因此,判決被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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