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2日 星期一

瑕疵品退回後的商標問題

法國百年連鎖麵包店「PAUL」在台代理商,委託永豐餘製造一批紙袋,因瑕疵品退貨後,卻發現永豐餘將製造的瑕疵品交給一家OUTLET服裝業者裝衣服,憤而控告兩家公司侵權,法官認為這只是單一個案,判決無罪。
永豐餘的說法

1.依印刷業一般的交易習慣,除非有特別約定,瑕疵印刷品都是印刷廠商自行吸收處置。
2.為避免浪費資源,才將這批瑕疵紙袋無償交給服飾業者使用。
3.國內以PAUL註冊的商標多達數百件,消費大眾看到PAUL,很難聯想到是PAUL麵包店。

法院的判決
在服飾特賣會也可拿到PAUL的紙袋,這只是單一投訴案例。而且服飾業者使用PAUL紙袋,不會與麵包店產生連結,消費者不致誤認。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對於商標的要件,有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本案的PAUL分別用在食品及服裝,可謂不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類別中,造成混淆誤認的機率本不高,若以此指控本案為恐龍判決,對法官是不公平的。
值得注意的應該是在商業合約的問題,被告主張瑕疵品依業界慣例由廠商吸收,為避免浪費才給服飾公司使用。
原告在委託製作的合約中應該要明確訂出瑕疵品的處理方式,如果合約中明訂瑕疵品應銷毁、不能流入市面,則本案的結果可能就不同了。
由本案例可印證!對公司智慧財產的保護,智慧財產相關法律不是唯一的方法,商業模式其實也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不能把它的影響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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