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台美試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

自2011.9.1.起,專利申請人在美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其後據以主張優先權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倘經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申請人得據以向我國智慧財產局請求加速審查。
同樣地,在我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並且向USPTO提出專利申請主張我國優先權者,經我國智慧財產局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亦得據以向USPTO請求加速審查。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制度
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 OFF)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 OSF) 相關資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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