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日 星期二

L'Oreal vs. eBay判決

2009年法國化妝品公司L'Oreal分別在在比利時、法國、西班牙和英國倫敦高等法院狀告總部設在美國加州的eBay侵權。倫敦高等法院隨後請求歐洲法院解釋相關法律。
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於2011.7.12.作出裁決,認為eBay應當為通過該網站出售的商品承擔更多的責任,否則有可能因商標侵權而遭到起訴。

歐洲法院的見解
1.如果網上市場的運營商知曉或掌握了其網站上所售物品的資訊﹐則該運營商不能享有歐盟(European Union)法律賦予部分網上服務運營商的責任豁免權。
2.如果運營商擁有表明某項網上銷售活動不合法的資訊﹐但沒有立即從其網站上刪除相關資料﹐則該運營商也不能享有責任豁免權。
3.如果銷售活動所銷售和宣傳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位於歐盟以外地區﹐但銷售對象明顯是歐盟消費者﹐則歐盟商標規定也適用此類銷售活動。
4.如果網際網路市場運營商僅是讓客戶在其網站上展示與商標相對應的標誌﹐運營商將不對商標侵權擔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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