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4日 星期二

三花 vs. 三樹














元亨公司以彰化某姓業者的三樹商標與三花太近似要求撤銷,智慧財產法院認為不會混淆,判決元亨敗訴。

元亨的說法
商標包括中文的三樹兩字、外文的「San Tree」及「St」圖樣所組成,屬於聯合式商標,但陳姓業者在襪子上卻僅繡上「St」圖樣,與三花(Sun Flower)的「Sf」商標相比,易使消費者混淆。
2.元亨的三花註冊時間比某業者早,且已是知名商標,某業者除違反商標法亦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局的見解
雖然兩商標的「S」設計略為相同,但三花是「f」、三樹是「t」,兩者仍然可以辨識。

智慧財產法院判夬
1.根據市面上三樹棉襪的包裝,認定三樹雖然在襪子上僅有「St」圖案,但襪子的包裝與吊牌都有三樹字樣或「San Tree」字樣,一般消費者購買襪子時都會先看吊牌。
2.因不會構成消費者混淆,而判決元亨公司敗訴。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