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1日 星期二

商標保護客體擴大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說明
將現行條文以列舉方式規定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之商標為註冊保護之範圍。參酌商標法新加坡條約(STLT),國際間已開放各種非傳統商標得作為註冊保護之態樣,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能成為本法保護之客體,並例示商標得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motion marks)、全像圖(hologram marks)、聲音等之標識,或其聯合式標識所組成,商標保護之客體不限於所例示之情形。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