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5日 星期三

i4i vs Microsoft判決

i4i在2007.3.控告Microsoft在Word 2003和Word 2007中使用該公司擁有專利權的XML相關技術,美國地方和高等法院均判決微軟敗訴,需賠償i4i公司US$2.9億元、並停售含侵權技術的Word。 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0/04/word.html
最高法院在2011.6.9.做出裁決,判定Microsoft專利侵權罪名成立,必須向i4i支付US$2.9億元賠償金。

Microsoft的說法
本案的專利認定標準應採「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原則,而非被告舉證責任程度較高的「清楚且令人確信的證明」(clear and convincing proof)原則,若根據證據優勢原則,i4i的專利權無效。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
1.法院採用現行標準已30年,其間國會曾數度修正專利權法條,但從未考慮降低標準。根據專利法相關條款,被告必須拿出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原告的專利無效。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使用的標準正確。
2.根據《1952年專利法》的相關條款是否應當要求被告方必須拿出明確且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原告方的專利是無效的,最高法院認為現在也應該繼續堅持這一點。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