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商標的先用與侵權

據報載台南市史姓男子沿用師傅的看板,打著石頭鄉的名號一賣就是20多年,2010年被人控告侵害商標,原告指稱在1997年時就將石頭鄉註冊,史姓男子拿出1994年的電影賭神,裏頭有拍到他攤位的畫面,結果獲判無罪。

Smart的看法
商標的目的在彰顯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本案為何會判無罪?商標法中對於已在使用而未註冊之商標,第30條第1項第3款俔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可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所拘束,本案之被告因提出電影所拍到的商標是在1994年,早於原告申請商標之1997年,合於第30條規定,但30條第1項第3款對此也有但書規定,即,行為雖不受商標權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且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示。對於已使用商標而未註冊的業者而言,這是可以稍微保護自己的一個方法,但最重要的還是要把使用的商標去註冊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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