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SHARP商標之爭


高雄致佑公司以「SHARP及圖樣」的商標於2006年申請註冊,用於潤滑油、汽、柴油化學添加劑等產品,獲智慧財產局核准。
日本家電大廠夏普公司提異議,認為致佑商標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智慧局因此而撤銷致佑商標註冊。
致佑不服裁定遂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仍判致佑敗訴定讞。

智慧局的見解
致佑的商標雖略經設計,但一般消費者購買時仍可能混淆,認為是同一家公司產品,因此撤銷致佑商標註冊。

致佑的說法
1.致佑公司註冊的「SHARP及圖樣」商標,除SHARP外文字樣,外面加長方形框,SHARP字體和夏普的「SHARP」略有不同。
2.致佑「SHARP及圖樣」96年獲智慧財產局註冊,可見智財局也認定和「SHARP」產品商標並非近似商標,銷售對象並以汽車公司和修護廠為主,已行銷我國多年,未曾在大賣場或與「SHARP」產品在同一場所販賣,不致造成民眾混淆。





SHARP的說法
「SHARP」已是著名商標,具高度辨識性,且「機械產品類及其零組件」也是該公司台灣分公司營業項目之一,兩者具高度關聯性。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SHARP」商標已是著名商標,2家公司圖樣都是大寫的「SHARP」,讀音、觀念均相同,屬近似商標,判致佑敗訴定讞,撤銷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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