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

專利授權

專利可採專屬或非專屬方式授權他人實施,但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共有專利的授權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侵害請求
專利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專利權遭到侵害時,除非在授權契約中另有約定,否則依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並且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也可以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而非專屬受權的被授權人則沒有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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