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商標授權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
商標授權後,商標權人仍然擁有商標權,只是將其部分權利授予他人,直到授權期限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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