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於與加國洽簽諮商中之FTA提出超過現行國際協定要求之智慧財產權開放及保護條件,引起加國各界注意,內容包括:
1.將自然人著作權保護期間由一般之50年增加為70年
2.增訂視聽、匿名及未出版作品之著作權保護期限
3.修改加國商標登記制度
4.額外限制製葯資料之揭露範圍
5.要求實施禁止販售規避數位鎖碼(digital lock)裝置,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網路條約(WIPO Internet Treaties)對會員並無此要求
6.增加廣播機構權利
7.新增藝術創作人之增值共享權
8.要求加國成立專責機構保存調查證物、要求受指控侵權者資訊揭露、侵權案件揭露相關銀行金融資料、銷毀或處分侵權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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