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日 星期一

香港著作權的業務最終使用者盗版行為之刑事責任

香港法例(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的「複製及分發罪行(Copy and distribution offence)」訂於2010年下半年生效(依據香港憲報公告為準),對於頻繁密集或定期性分發或進行複製以供分發四類印刷作品(即報章、雜誌、期刊及書本)的侵權複製品新訂關於業務最終使用者的刑事責任,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以及就每份侵權複製品罰款港幣50,000元,有關規範適用於所有業務最終使用者,惟非營利教育機構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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