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法院審理專利訴訟,實體上依專利法,程序上則依聯邦民事訴訟程序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及各地方法院之程序規定。
訴訟程序可分為審前階段及審判階段等兩個階段。
審前階段
1.原告向聯邦地方法院提出起訴狀(Complaint)
2.起訴狀副本及傳票須於120日送達被告
3.被告準備答辯狀(Answer)
4.法院進行「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以暸解案件概貌、協調並整理爭點,決定後續訴訟程序之時間表。
5.程序進行中,法官會督促兩造進行和解(Settlement)或調解(Mediation)或其它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6.原被告雙方進行「事證開示程序」(Discovery),藉由「請求自認」(Request for Admission)、請求提出文件或物品(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 or Things)、「書面問卷」(Written Interrogatories)以及「口頭訊問」(Deposition)等,以取得本案相關之事實與證據。
7.法院進行馬克曼聽證會(Markman Hearing),此聽證會係緣起於1995年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案,旨在先行界定專利請求項用語之範圍與意義(Claim Construction),俾確認專利申請範圍。此乃法律問題,由法官而非陪審團決定。
審判階段
當事人得選擇由陪審團(Jury Trial)或由法官審判(Judge Trial)。陪審團係經由一定程序選出的陪審團審理事實問題,法官於當事人雙方辯論結束後,會給予陪審團指示,使其了解相關法律概念具規定,經陪審團審議後決定何方當事人勝訴及賠償數額。若為法官審判,則皆由法官決定。
在判決前,雙方主要進行下列之訴訟活動:
1.進行開場陳述(Opening Statement)
2.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Cross Examination of Witness)
3.進行結辯(Closing Argument)
參考資料:網路資訊雜誌222期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trends/2010/05/07/1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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