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依據美國關稅法第337條,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排除侵害美國智慧財產權之商品進口至美國,以防止美國產業遭受進口商品之不公平競爭。它所進行的是行政裁決與救濟程序,具有準司法權之效力,由美國海關執行行政裁定。
國際貿易委員會依美國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處理相關程序,於立案調查後,經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進行聽證程序而作出初步裁定,如尚有爭議,則由委員會作成最終裁定,此程序審理時間約1年左右,較司法程序快速。
權利人雖不能主張金錢賠償,但可聲請排除命令(Exclusion Order)與停止命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禁止侵權商品進口至美國市場銷售,效力相當強大。
國際貿易委員會作成侵權之裁定,須將該裁定送交總統,總統有60日的時間考慮。若總統否決該裁定,則該案件即因此而終結。惟若總統批准該裁定或在60日期間內並未表示意見,則該裁定即因此被確認。不服裁定者可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依法得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參考資料:網路資訊雜誌222期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trends/2010/05/07/1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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