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Philips vs. 巨擘案在國內的判決

巨擘與Philips在1997年簽約生產CD-R光碟片,但卻在支付首期權利金後,自1997年底迄今均未繼續付款,Philips在1999.3.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告求償。智慧財產法院2009.4.23.駁回巨擘之上訴,維持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原判,必須賠償Philips權利金及延遲利息共約76.06億日元,依目前滙率折合約NT$25.7億元(本案原求償金約NT$6.59億元),全案仍可上訴至最高法院。Philips並獲得法院同意,即日起可以假扣押巨擘財產,亦即可針對巨擘財產申請查封拍賣。如巨擘要申請停止假扣押,必須提足反擔保金約NT$8億元。

產業概況
CD發明迄今近30年,當初研發CD的日商Sony及荷蘭Philips等公司,根據儲存內容定出紅皮書(音樂)、黃皮書(資料光碟)、白皮書(影音光碟)等標準。在CD-RW方面,Sony、Philips則與日本燒錄片大廠太陽誘電(TaiyoYuden),共同發表利用有機染料燒錄一次CD規格的光碟,稱為橘皮書。生產CD-RW燒錄片廠商,都需支付每張CD-RW片淨銷售價格3%,或每片日幣10圓權利金,支付標準以價高者優先。

巨擘的說法
1.我國法院並無管轄權。
2.該授權已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違法,契約無效。
3.未使用該專利技術,且簽約後CD-R市場價格已急遽滑落,授權金應採較低價格來計算。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雙方契約僅約定由荷蘭法院優先管轄,未排除我國法院管轄。
2.行政法院判決的是Philips、Sony與TaiyoYuden的聯合授權行為,已破壞市場秩序,並非說巨擘、Philips的授權契約無效。
3.巨擘在公司網頁上強調使用Philips的專利規格,且Philips所請求的是1997年第4季至1999年第4季,光碟片價格崩跌則為1999年後,而景氣走勢應由巨擘自行預測評估,若無利潤也可停產,那能一方面增產、一方面拒付授權金。
基於以上原因,仍判決巨擘敗訴。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