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4.美國以中國相關法律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定為由,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起訴訟。美國在此訴訟中認為中國對智慧財產的保護存在有3個障礙:
1.美國認為中國的著作權法沒有對不符合中國內容審查標準的作品提供版權保護
2.中國海關允許拍賣僅僅摘除了冒牌標誌的侵權假冒產品
3.中國法律對侵犯商標 權和假冒產品設定的刑事制裁門檻過高,不符合中國市場的實際情況
爭端解決小組見解
2009.1.26.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小組就美國提出的申訴發表了報告,認為中國在著作權法和海關措施兩個方面違背了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但同時裁定美國沒有拿出足夠證據表明中國違反智慧財產權的刑事起訴門檻過高。
2009.3.20.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小組正式通過了這個報告,裁決結果為:
1.關於刑事門檻,美國未能證明中國有關刑事門檻的規定,不符合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2.關於海關措施,雖然中國海關對進口冒牌貨僅摘除非法標誌的處置方式,不符合「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但美國未能證明捐贈給社會公益機構、賣給權利人等處置方式不符合該協定,美國也未能證明中國有關拍賣的規定,影響了海關銷毀貨物的權力。
3.關於中國著作權法,雖然對未能通過審查的作品、通過審查的作品中被刪除的部分,不提供著作權保護,不符合上述協定和伯恩公約,但在從未提交審查的作品、在等待審查結果的作品、通過審查作品之未修改版本等方面,美國未能證明中國的做法不符合上述協定。
美國對此結果已經放棄了上訴,這場中美智慧財產權爭端案至此告一段落。
中方的說法
商務部表示,專家組報告駁回了美方的絕大部分主張,就是廣泛地肯定了中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美方的看法
美國貿易代表指出,世界貿易組織的決定表示中國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執法,還有很多方面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規定。
Smart的看法
法律真是一個奧妙的東西,一個判決竟然也可以各自表述,大都朝往自己好的方向解釋,難怪世界會這麼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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