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0日 星期一

FOXY被告侵權,負責人遭求償NT$58億

繼KURO及ezpeer遭起訴後,FOXY也因具有公開傳輸、強制上傳分享、用戶無法取消等特性,遭板橋地檢署認定非法,2009.4.15.依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將FOXY負責人李○○提起公訴,並求償NT$58億餘元。

檢方起訴事項
1.景昌資訊科技公司透過美國Macsense公司,開發中文介面的FOXY,放置在所經營的FOXY等網站,讓人下載使用,使用者可透過關鍵字在網路上搜尋,來下載音樂、電影、文件、圖片、電腦程式等電子檔案。
2.該公司不斷改善FOXY電腦程式版本,並在FOXY網站設有麻吉休閒購物網,販售可儲存、播放FOXY下載的音樂檔案隨身聽,更接洽網路廣告,從中分享廣告收益。
3.FOXY交換平台網站、電腦檔案交換軟體,已對上華國際、環球國際等多家公司的音樂著作,以及美商迪士尼、華納兄弟、二十世紀福斯等多家公司的電影著作,遭受侵犯。
4.用戶安裝後,即使未勾選分享硬碟或可卸除儲存裝置,其他使用者也可以進入電腦強制分享,造成許多民眾的私密照片意外曝光。
5.為防止使用者只下載、不上傳軟體,因此,設計出一套下載同時上傳軟體的特殊功能,雖然增加軟體的使用量,但也造成合法歌曲、影片的影音檔案大量違法散布。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