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ips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控訴巨擘侵害其六件CD-R/CD-RW專利,ITC在2004年認定,巨擘侵害Philips公司六件CD-R專利,但Philips包裹式專利授權,構成專利權濫用,不得執行。
案經Philips公司上訴後,美國聯邦上訴法院(CAFC)撤銷ITC原決定,ITC後來改做成無專利授權濫用的決定。
巨擘再提起上訴後,CAFC於2009.4.20.認定Philips涉及與日商Sony協議,不將與橘皮書具競爭性之技術(Legadec Patent)授予他人實施是涉及「專利權之濫用」,因此將原ITC所做出「巨擘侵害Philips 6件CD-R專利」之決定予以撤銷,並發回ITC以續行調查相關違法事證。
巨擘的說法
針對CAFC的判決,巨擘認為: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 (CAFC) 認定Philips有濫用專利,廢棄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之認定,發回 ITC 重新裁定。
Philips的說法
1.CAFC並非認定Philips有濫用專利權而廢棄美國ITC的裁定。
2.ITC在2007年依據美國關稅法337條所發布,禁止巨擘未經Philips合法授權之 CDR 及 CD-RW 光碟片輸入美國販賣的禁制令,仍為有效存在。
3.CAFC再次確認Philips與Sony就利用各自專利組成patent pool並未構成違法的搭售(Tying)行為,且亦無構成專利濫用。
4.ITC僅就巨擘主張 Philips 與 Sony 之間可能存在協議,共同約定不將 Lagadec Patent 授權他人實施,涉及構成專利濫用之嫌一事,說明尚未詳盡,仍有程序瑕疵的疑點存在,故發回 ITC 續行調查,但並未據此認定飛利浦公司構成專利濫用。
Smart 的看法
這真是個奇妙的判決,二造都可對判決做出利己的解釋,但是,美國的判決會不會影響到雙方在台灣的訴訟案,倒是值得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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