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7日 星期三

Apple新的螢幕解鎖專利

繼螢幕滑動解鎖的專利之後,Apple又想到一個新螢幕解鎖方式,它可以讓使用者選用數張圖片,Apple的裝置會隨機顯示其中一張,使用者只在解鎖時按下與圖片相應的資訊即可解鎖。例如 iPhone 可能顯示一張大頭照,接著再提供一串姓名,使用者只要選擇影中人的姓名即可解鎖。
這個解鎖方法跟以前比,使用者可以不需要記憶任何密碼或是解鎖軌跡,可以提供較為安全的解鎖方式。

US20130036461
Title : IMAGE-BASED AUTHENTICATION
Filing Date : 2011.8.1.
Application Date : 2013.2.7.
Abstract :
Techniques for authenticating a user of a computing device (e.g., handheld, desktop, laptop) are provided. In order to grant access to any of the services provided by the computing device, the computing device displays, to the user, one or more images that are stored on the computing device. The user is required to accurately identify one or more objects depicted in the one or more images in order to gain access to the computing device. The computing device is not required to be connected to any network at the time of authentication. Authentication data that is associated with object(s) in each displayed image may have been established previously by another computing device and then provided to the computing device.

2013年2月26日 星期二

網路地圖的著作權問題

我們常常在BLOG中看到版主為了介紹某景點或某美食地點,而把google的地圖附上,讓人方便按圖索驥,這樣的方式,會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呢?
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的地圖,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著作,網路地圖也是地圖的一種,所以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BLOG的版主如果是用embed的方式,將Google map呈現在自己的BLOG,並沒有將地圖內容重製在網站內,未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因此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2013年2月25日 星期一

大陸對專利權異動的相關規定

1.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專利法第10條)
2.專利法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並於2011年8月1日施行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並規定申請應提交之文件及合同應包括之內容。
3.2010年10月1日施行之「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12條規定:「…質權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時設立。」並規定申請質押登記應提交之文件及質押合同應包括之內容。

2013年2月22日 星期五

我國對專利權異動相關規定

1.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但專利申請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專利法第6條)
2.繼受專利申請權者,如在申請時非以繼受人名義申請專利,或未在申請後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名義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專利法第14條)
3.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專利法第62條)
4.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再授權、質權、繼承等登記,應備具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其應載明之事項等。(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3條至69條)

2013年2月21日 星期四

大陸的專利申請量2011年居世界之冠

據WTO在2012.12.11.所提出的報告顯示:2011年全球專利申請總數為214萬件,第一次突破200萬大關,較2010年增長7.8%,表示儘管全球經濟形勢不容樂觀,但企業仍在尋求創新。
中國大陸在2011年受理超過52萬件專利申請,美國為50萬件,日本34萬件。中國大陸繼2010年超過日本後,2011年又超過美國,成為全球第一大專利申請國。
而從這些統計數字中我們也可以發現:全球專利申請數的大量增加,大陸的貢獻不少,例如:全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超過67萬件,比2010年增長35%,其中大部分增長來自於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申請。全球工業設計專利申請量超過77萬件,較2010年增加16%,該顯著增長的主要推動力量也是中國大陸。

2013年2月20日 星期三

哥倫比亞對傳統工藝展開貿易保護

哥倫比亞濱加勒比海地區以箭蔗(cana fleche)葉手工編織草帽,已有300年的歷史,以Bolivar省 Zenu鎮為原產地之sombrero vueltiao(箭蔗草帽)已獲得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團體商標(collective mark)保護。
自2008年起,哥國商工觀光部及手工藝品界共同推動專案,將傳統手工藝品納入智慧財產權保護,以期能提升傳統手工藝品之品質及競爭力。
而自中國大陸進口,以人造絲繩編製、價格低廉、外觀類似之草帽,在哥國商工觀光部、工商總署、海關等單位共同研商決議下,認為雖然草帽在哥國屬自由進口項目,但中國大陸該等貨物明顯仿冒箭蔗草帽,侵犯智慧財產權,於是裁定禁止進口或流通銷售。

2013年2月19日 星期二

LED包裝的專利

LED有很多專利,是大家都知道的事,但是,你可能沒想到LED的包裝也有專利。今天來介紹LED的包裝專利侵權案。
美國南達科塔州(South Dakota)的包裝公司Bell Incorporated於2013.1.18.在南達科塔聯邦地方法院之子公司GE Lighting, LLC侵害其燈泡包裝方法專利,該專利係利用空白平板封裝、支撐、保護、複數個燈泡的包裝方法。

US7,357,253
Title : Package for lightbulbs and method of making same
Filing Date : 2005.4.11.
Issue Date : 2008.4.15.
Abstract :
A package includes four outer walls and an internal wall running between two of the outer walls. The four outer walls and the internal wall define first and second cells. First and second pivot members are disposed in the first and second cells. A first pair of hinge members connects the first pivot member to two of the walls defining the first cell and a second pair of hinge members connects the second pivot member to two of the walls defining the second cell.

2013年2月18日 星期一

提款機未來的改變

到提款機前面領錢,是大家都有的經驗,到提款機領錢,錢從那裏來?我想大家一定會說是銀行或郵局放進去的,但是未來可不可能改變這種模式呢?
從USPTO所公開的專利資料中,我們發現Apple的一個專利申請案,它可能會改變提款機的營運模式。
這個專利是當你附近沒有提款機,而你又急需現金時,這時,使用者只要在 iOS 裝置中登入 Apple 所提供的提款程式,連接上 Apple 所提供的現金分配伺服器之後,就可以發送現金需求通知。
接著 Apple 的現金分配伺服器會找出在你附近的 iOS 使用者,並將你的需求通知轉發給一個或多個使用者。接到通知的使用者如果願意回應,那麼現金分配伺服器就會發送指示給要求者和接受者,兩方就可以依照指示親自見面交付現金。
在交換時,要求者和接受者會利用手機交換認證資料,或是確認現金已完成交換,然後已經完成交換的認證或是確認資料就會傳送給現金分配伺服器,那麼現金分配伺服器就會自動調整雙方的帳戶餘額。

Smart的看法
這個專利的營運模式如果可行,每個人都可以成為銀行的行動提款機,幫銀行付款,只是不知道銀行會不會給手續費或者代付的利息?

US20130031009
Title : AD-HOC CASH DISPENSING NETWORK
Filing Date : 2011.6.28.
Application Date : 2013.1.31.
Abstract :
An ad-hoc cash-dispensing network that allows users to efficiently exchange cash is provided. The ad-hoc cash-dispensing network includes a cash-dispensing server, a network, and a plurality of client terminals that connect to the cash-dispending server through the network. The user of a client terminal sends a request for cash to the cash-dispensing server. The request for cash includes the location of the client terminal. Based on this location, the cash-dispensing server locates one or more other users that are close/proximate to the requesting user and verifies that at least one of these proximate users is willing and able to provide the requested amount of cash. Following the transfer of cash between the parties, the requesting user\'s account is charged for the service while the providing user\'s account is credited for the service.

2013年2月6日 星期三

Apple取得自行車的專利

由USPTO所公告的專利發現:Apple取得了一個有關自行車的專利,它是一個整合了行動裝置與自行車的一個系統,可以監控速度、距離、時間、高度、海拔、坡度、下降、心率、電力等功能,同時也可以記錄節奏、風速及完成路徑、未來路徑等。對於車隊間,也可以互相取得聯繫,分享路況訊息。
該系統利用各種內建到iPhone上的感應器,並使這些感應裝置與已安裝到自行車本身上的感應器協調工作,以進行數據監測。

US8,364,389
Title : Systems and methods for integrating a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with a bicycle
Filing Date : 2009.2.2.
Issue Date : 2013.1.29.
Abstract :
Systems and methods are providing for interfacing an electronic device with a bicycle system.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receive the output from sensors coupled to the bicycle and generate riding characteristics for display to the user.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in addition receive communications from other electronic devices and provide the communications to the user. In some embodiments, the electronic device can be paired with the devices of one or more other cyclists so that the cyclists can share riding characteristics and other information. This can allow the cyclists to ride as a team and better assist each other.

2013年2月5日 星期二

營業秘密法修訂

營業秘密法修訂於2013.1.30.公布,新增條文如下:
第十三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十三條之二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十三條之三 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
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三條之四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
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2013年2月4日 星期一

USPTO調整規費

美國2011.9.16.頒布的美國發明法(America Invents Act, AIA)中,第10條授予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為了減少積案、加快審查速度,可自訂規費。
USPTO遂於2013.1.18.公佈新的規費規定,預定2013.3.19.正式實施,規費調整高達351項,其中93項適用大實體、94項適用小實體、93項適用微實體,其剩71項為概括性適用。

參考網站
http://www.uspto.gov/aia_implementation/AC54_Final_Rule_Setting78FR4212-2013JAN18.pdf

2013年1月31日 星期四

MISS WU商標敗訴

吳季剛以「MISS WU」圖樣,在2011.3.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指定用於皮製品和衣服等商品,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MISS WU」只是對吳小姐的英文稱謂,不足以使消費者辨識並與他人商品區隔,因此不准註冊。吳季剛不服提出訴願仍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仍被判敗訴。

吳季剛的說法
1.美國與歐盟都已讓「MISS WU」核准註冊,顯見此商標具有識別性
2.「MISS WU」具有女性柔美氣質
3.「WU」也和貓頭鷹叫聲的狀聲詞相結合,與他主打的女用貓頭鷹商標可做連結,屬於暗示性商標
4.第一夫人周美青去年穿「MISS WU」的黑白花樣圖案拼接洋裝出席國慶典禮,透過新聞媒體、時尚雜誌報導後,已經是知名品牌

智財法院的判決
1.吳季剛申請的「MISS WU」商標以未經設計的英文組合而成,為常用字彙,不具先天識別性,一般民眾恐無法從「MISS WU」聯想到其內涵的暗喻。
2.吳季剛也未提出其他證據,如相關銷售量、市占率等佐證此商標已為國內消費者熟知,具有後天識別性。
3.即使在外國已獲得註冊,但因各國國情及審核標準有異,無法做為我國是否應核准的依據

2013年1月30日 星期三

公平會有條件通過DVD專利聯盟

LG Electronics, Inc.、Pioneer Corporation、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及Sony Corporation等預定各取得One-Red, LLC公司1/4股權並組成專利聯盟,由One-Red, LLC擔任製造向下相容的DVD產品所需必要專利的授權公司。
公平會在考量:若禁止本結合,我國DVD產品製造商將必須逐一向各專利持有人進行授權協商,造成之交易成本及加總之權利金,預期將比經由One-Red, LLC公司取得授權為高,而透過專利聯盟可使國內製造廠商容易取得必要專利之授權,同時可降低交易成本,並避免侵權及訴訟風險。且該聯盟增加使用授權人必要專利的機會,應可增進下游市場競爭,不使授權人取得或交換敏感資訊,尚不致對上下游垂直競爭形成不利影響。
因此,於2013.1.23.第1107次委員會議中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結合,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所附加之負擔如下:
一、申報人不得針對DVD產品有價格或產量之限制協議、交換重要交易資訊等聯合行為。
二、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技術使用範圍、交易對象及產品價格。
三、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權人爭執經授權之專利之必要性及有效性。
四、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於授權期間或期滿後研發、製造、使用、銷售競爭商品或採用競爭技術。
五、申報人及One-Red, LLC不得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專利之內容、範圍或專利有效期限等。

2013年1月29日 星期二

App Store的商標權之爭

Apple於 2011.3.對Amazon提出告訴,宣稱其侵犯App Store的商標使用權,Amazon則於2012.9.提出反駁,表示app store名稱已是通用用法,該公司應可使用Amazon Appstore為下載服務命名。
本案預計二造於2013.3.21.召開和解會議,承審法官並規定二造要在2013.3.11.前開誠佈公地以文件說明此案的細節以及揭露彼此的需求,協商時若無結論或法官的允許,皆不得離開會議。

2013年1月28日 星期一

Errisson將專利授權給Unwired Planet

繼Nokia將專利授權給NPE後,Errisson於2013.1.10.將2185件與GSM, GPRS, EDGE, WCDMA 相關的專利授權給Unwired Planet,未來5年內愛立信還會再轉交500件專利給Unwired Planet,希望透過授權模式創造金流,預計3年後創造US10.5億元的授權金收入。
根據Unwired Planet所公布授權協議顯示,Unwired Planet將依每年授權金額度之達成目標值向Errisson收取一定比例費用。
當授權金營業額在US1億元以內,Errisson收取授權金20%,營業額上升至US1~5億元時,Errisson收取授權金50%,當年營收超過US5億元後,Errisson則可取得70%的營業額。

Unwired Planet
於1994年成立,以研發讓行動裝置連接至網路的相關技術起家,是行動網路技術的先驅者。
1997年開始積極推動全球標準,與 Ericsson、Motorola、Nokia共同發起 WAP 論壇,共同為無線上網制定統一的規格。
1999年上市後改名為 Phone.com,以研發各式無線上網裝置提供瀏覽器軟體及工具。
2000年併購 Software.com,並成立Openware Systems。
2012年公司重整,將非核心業務轉售出去,並將部分業務轉出成立 Openwave Mobility, Inc. 公司,並將Unwired Planet 轉賣給Marlin Equity Partners,轉型為具研究型的專利授權公司。

2013年1月25日 星期五

考試院修正專利師考試科目

大家期待已久的專利師考試科目,終於修正了,考試院於2013.1.7.發布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第6條,修正重點包括:
一、應試科目部分:
1.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修正為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2.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修正為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3.微積分、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修正為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
4.新增專利代理實務。

二、題型部分:
1.專利法規、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專業英文、專業日文採申論與測驗題之混合式試題。
2.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採測驗題。
3.工程力學、生物技術、電子學、物理化學、基本設計、計算機結構、專利代理實務採申論題。
有興趣考試的朋友可以提早準備,祝大家金榜題名!

2013年1月24日 星期四

Google與FTC達成反壟斷和解

Google與FTC於2012.1.3.就搜尋與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SEP)達成和解協議,結束了長達19個月FTC的反壟斷調查(Anti-Trust)。
Google針對企圖利用搜尋引擎優勢,達到排除競爭對手或壟斷廣告市場的指控,雖然主張更動搜尋結果的外觀及感覺,是為了提升使用者經驗,但最後仍然同意移除對廣告商的限制,讓線上廣告商擁有更多安排廣告的彈性。
其次,針對FTC指控Google未授權其標準必要專利並違反FRAND的指控,Google也同意放棄在與競爭對手產生專利糾紛,要求核發禁制令救濟的權利,並接受法院判決的任何專利授權金的核算。

Smart的看法
專利戰中原告以禁制令阻止被告的產品在市場銷售,已是一種標準作業程序,尤其是擁有SEP的專利權人,往往會去法院申請禁制令,企圖以戰逼和,要求對方付鉅額的授權金。
Google與 FTC和解協議,雖對其他公司不具約束力,但未來會不會對擁有SEP的專利權人造成影響,值得持續關注!

2013年1月23日 星期三

2012年美國專利排行榜公布了

2012年USPTO總共核准了25.3萬個專利,比2011年增加了13%,在前50大的專利權人中,有17家為美國公司,26家為亞洲公司。這26家的亞洲公司中,有19家為日本公司,5家為韓國公司,2家為台灣公司,台灣公司為鴻海及台積電。

前10名的專利權人:
IBM 6478項
Samsung 5081項
Canon 3174項
Sony 3032項
Panasonic 2769項
Microsoft 2613項
Toshiba 2447項
鴻海 2013項
GE 1652項
LG 1624項

2013年1月22日 星期二

DM的著作權

據報載台北市一家燒臘店,將另一間便當店的DM重製,然後再將DM發送給路人,宣傳該店的燒臘便當,經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老闆跟發傳單的員工都侵害著作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與4個月。
今天以這個案例來說明為何發DM會侵害著作權。DM上一定會有便當的照片及文字,照片如果是做DM的人拍攝的,它就是攝影著作,他人未經授權就重製,則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這就是本案的犯行。至於DM上文字的著作權,則要考慮這個廣告詞句是不是具有原創性,如果不具原創性要主張著作權的機率就小了。

2013年1月21日 星期一

宸鴻在大陸發起專利戰

觸控螢幕的專利戰開打,但這一次出手的不是Apple,而是它的供應商宸鴻,宸鴻於2013.1.9.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控告Nokia、華寶、蘇寧、歐菲光、中博貿易等5家公司侵害其電容式觸控板的觸控圖形結構的專利,合計求償RMB9,291萬元(約NT4.3億元),並禁止銷售。
本案被告人數眾多,含蓋範圍也廣,從品牌商(Nokia)、製造商(華寶、歐菲光)一路告到經銷通路(蘇寧、中博),看似無關,其實宸鴻是把對手的整個供應鏈都告了。
至於對手是誰呢?我們可以從供應鏈來分析,華寶是Nokia的組裝廠,負責Nokia的610型智慧型手機的組裝,而蘇寧則是其在厦門的經銷商。另一組被告,歐菲光是華為C8812E手機的觸控面板供應商,中博貿易則是其經銷通路。由這樣的架構看來,宸鴻本次訴訟的對象應該是Nokia及華為,其他的公司都是遭到池魚之殃。
由供應鏈來看,我們發現宸鴻的假想敵顯然是Nokia及華為,這二個假想敵中,那一個是主要敵人、那一個是次要敵人呢?這個可以從求償金額中看出端倪,宸鴻對Nokia的供應鏈3家廠商的求償金額為RMB2,691萬元,對華為供應鏈中的2家廠商求償金額則為RMB6,060萬元,這個結果很明顯看出主要敵人是誰了。
而宸鴻發起專利戰的策略又是什麼呢?系爭專利的技術在單面投射電容觸控結構(Single-sided Indium Tin Oxide,SITO),而SITO的技術則是用於單片式玻璃觸控面板(One Glass Solution,OGS),雖然目前Apple及Samsung的智慧型手機都未採用OGS的技術,但是,二線品牌的低階智慧型手機反而用的較多,且未來可能用於NB,宸鴻此時發起專利戰的目的應該是著眼在未來的NB市場及大陸的低階智慧型手機市場,宣告誰才是老大,同時藉由專利提升產品價格。

ZL200720142844.5
專利名稱: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
申請日: 2007.4.27.
公告日: 2008.6.25.
摘要:
一种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是在一基板的基板表面上配置有多个第一轴向导电群组及多个第二轴向导电群组,每一个第一轴向导电群组由多个第一轴向导电单元所组成,并由多个第一轴向导线予以连接,以将同一个第一轴向导电群组中的各个第一轴向导电单元予以连接。多个绝缘覆层,一一地覆设于该各个第一轴向导线的表面。该每一个第二轴向导电群组亦由多个第二轴向导电单元所组成。多个第二轴向导线一一地连接于该第二轴向导电群组的各个相邻的第二轴向导电单元之间,且该各个第二轴向导线横越过对应的第一轴向导线上的绝缘覆层的表面。本实用新型的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结构简化、厚度更薄,具有工艺简易、合格率高、制作成本低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