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5日 星期一

大陸對專利權異動的相關規定

1.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專利法第10條)
2.專利法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並於2011年8月1日施行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並規定申請應提交之文件及合同應包括之內容。
3.2010年10月1日施行之「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12條規定:「…質權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時設立。」並規定申請質押登記應提交之文件及質押合同應包括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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