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2日 星期五

我國對專利權異動相關規定

1.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但專利申請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專利法第6條)
2.繼受專利申請權者,如在申請時非以繼受人名義申請專利,或未在申請後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名義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專利法第14條)
3.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專利法第62條)
4.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再授權、質權、繼承等登記,應備具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其應載明之事項等。(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3條至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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