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2日 星期二

DM的著作權

據報載台北市一家燒臘店,將另一間便當店的DM重製,然後再將DM發送給路人,宣傳該店的燒臘便當,經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老闆跟發傳單的員工都侵害著作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與4個月。
今天以這個案例來說明為何發DM會侵害著作權。DM上一定會有便當的照片及文字,照片如果是做DM的人拍攝的,它就是攝影著作,他人未經授權就重製,則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這就是本案的犯行。至於DM上文字的著作權,則要考慮這個廣告詞句是不是具有原創性,如果不具原創性要主張著作權的機率就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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