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7日 星期四

大陸的商標異議及救濟程序

一、異議
1.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商30)
2.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註冊。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商34Ⅱ、Ⅲ)
二、救濟程序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商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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