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 星期四

從金鐘獎看著作權

據報載,今年的金鐘獎為了紀念陶大偉,特別製播了一段70秒的畫面,當時氣氛感人,孰料典禮結束後,相關單位即接到著作權人的警告函,告知其中12秒的畫面涉及侵權。
文化部的說法是:本案由華視承製,合約規定版權問題由得標商負責。
華視的說法是:該節目是25年前華視播出,當時是由華視出資、委外製作,也在台內播出,版權歸屬已年代久遠不可考。
製作人則說:當年的版權在我手上,但5年前已賣給一家製作公司。

Smart的看法
著作權是很複雜的事,因為他的權利期限很長,要管好不容易,所以很容易出問題。以本案來看,電視節目的著作權伿護期限為公開發表後50年,系爭著作為25年前製作,顯然還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
接著要思考的是著作權人到底是誰?華視說是他出資委外製作的,根據當時的著作權法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與現行不同)。
依當時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應該屬於出資的華視所有,除非承辦人簽了一個割地賠款的合約,把著作權給了外包的那個製作單位。按正常作業,這段影片的著作權應該是華視的,就沒有侵權問題。
從這個案例我們得到一個教訓,在外包工作時,簽約時一定要寫清楚,以後才不會有爭議,尤其目前的著作權法是規定: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其著作權屬於受聘人,契約約定出資人為著作權人者,從其約定。如果契約沒約定,著作權就沒啦,這要非常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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