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5日 星期一

騎馬舞的侵權風波

韓國藝人的騎馬舞造成一陣旋風,報載中國大陸山東的一位農民宣稱騎馬舞是他在2001年獨創的,且在2006年在電視上跳過,因而主張韓國藝人侵權。
他會不會告贏呢?有沒有侵權要先看看系爭標的是不是保護的標的,再看是不是在保護期限內,最後要判斷是否具備侵害的要件,以下來分析會不會告贏。
首先,系爭標的是一段舞蹈,舞蹈無疑是著作權所保護的戯劇、舞蹈著作,假設該農民是騎馬舞的原創者,由於他還活著,符合著作保護的期限(著作人生存及死亡後50年)。
接著要考慮的是他有沒有權利告?這涉及他是不是著作財產權人,他號稱在2001年原創該著作,所以,他要能舉證當初創作的過程,以證明他是原創者。但是,2006年參加比賽時,有沒有把著作財產權讓與給主辦單位,則是需要確定的,如果在參加比賽時,已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主辦單位,則他現在不是權利人,當然不能再提起訴訟。
其次,如果他是權利人,他必須舉證韓國人曾經接觸過他的著作,才能創作出實質相似的作品,這又是件浩大的工程。從以上的分析,本案要在訴訟中獲勝,還真的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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