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的專利代理人制度是依1991.4.1.頒布的專利代理條例及2003.7.15.頒布的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其重點如下:
一、執業資格
依專利代理條例第16條規定,專利代理人須經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考核合格,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18條及第20條規定,專利代理人執業應當接受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的聘請任用,並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2.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3.不具有專利代理或專利審查經歷的人員在專利代理機構中連續實習滿1年,並參加培訓。
4.頒發時的年齡不超過70歲。
5.品行良好。
二、執業範圍
1.提供專利方面的諮詢。
2.代寫專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有關事務。
3.提出異議,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有關事務。
4.辦理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以及專利許可的有關事務。
5.接受聘請,指派專利代理人擔任顧問。
6.辦理其他有關事務。
三、執業型態
1.專利代理人必須受聘於專利代理機構方能執業,依中國專利代理條例第2條規定,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第3條規定,中國專利代理機構包括:
(1)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
(2)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
(3)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律師事務所。
2.依專利代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設立專利代理機構必須有以下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辦公場所。
(2)有必要的資金和工作設施。
(3)財務獨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有3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職人員和符合中國專利局規定比例的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兼職人員。
四、職業訓練
職前訓練是依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專利代理人通過資格考試後,必須在專利代理機構中連續實習滿1年,並參加培訓。培訓是由中華全國代理人協會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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