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LG於2011.2.4.向華盛頓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指控Sony的Bravia液晶電視及 PlayStation 3 電玩遊戲機非法使用 LG 專利技術,要求禁止這些產品在美國販售後,Sony亦於2011.2.9.向美國洛杉磯聯邦法院,遞交2份訴狀,控告LG技術侵害其4項專利,產品包括 32LD350 液晶電視及 E2360V 液晶螢幕。
Smart的看法
其實本案緣起於2010.12.28.Sony先向ITC控訴LG專利侵害,詳見:http://km-ip.blogspot.com/2011/01/sony-vs-lg.html,才有2011.2.4.的LG控訴Sony案,而這2家公司為會為此連續出手呢?
從市場面看,LG是全球第三大手機製造商及第二大電視製造商,而Sony則是全球第三大電視製造商。且這2家公司逾20%的營收,皆來自北美市場,可見北美市場是2家必爭之地,雙方都想利用專利做為工具,將對方逐出市場,未來的大小戰役勢不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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