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著名的太陽能公司弗騰控股公司,於2008年8月間以「Photon設計圖」商標,指定用在「收集太陽能並蓄積其能量用以發電的太陽能收集器;蓄電器、電纜」、「能源產出之處理服務」及「關於再生能源領域的科學及技術的研究與產品開發設計服務等多項商品及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
智慧局認為Photon這個英文字為光子之意,m是很普遍的名詞,不具商標的識別性,因此在2010.1.核定不准弗騰以此英文名稱申請註冊商標。
弗騰公司遂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為,智慧局的認定有誤,判決智慧局應依法院的判決見解另作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見解
1.智慧局用另一個尚有斟酌必要,但已註冊的「THOMAS&BETTS/PHOTON」商標為例,來認定弗騰用Photon作商標不具識別性,有待商確。
2.弗騰所指定申請的商品及服務,尚包括電腦軟體與硬體的設計與開發,其與「光子」(Photon)間有何關聯,智慧局也沒有說明理由,違反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作出處分,應將理由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3.依據弗騰所提的證據,可知國內至少已有數十家相關的科技公司,參加弗騰使用Photon商標所舉行的會議,並訂購該公司所出版的雜誌,且其雜誌所刊載的內容相當廣泛。
4.至少就Photon商標指定使用的關於再生能源領域的的科學及技術研究、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提供技術研究及顧問服務等服務上,應可認定Photon商標在相關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已經成為代表弗騰所指定服務的標識,而具後天識別性。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