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

洋蔥頭商標之爭


六年前畫的「洋蔥頭」圖案,由於可在MSN上表達的心情圖案,經網友一傳十、十傳百而爆紅,被知名設計師經紀公司豐朵公司看上,雙方合作開發周邊商品。
事後劉順龍認為,香港商豐朵國際未經他同意,搶先申請「洋蔥頭」商標註冊;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劉未提出他授權豐朵商標註冊的同意書是遭偽造,也未提出豐朵侵害著作權確定的判決書等理由,判他敗訴。




Smart的看法
這真的是件蠻好玩的案例,讀者看了可能會覺得奇怪,明明是告商標侵害,怎麼法官在判決中冒出了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其實智慧財產跟一般有形資產不一樣的地方就在於:一個產出不一定只有一種權利可以保護,商標的圖案,從另一個角度看,亦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圖形著作,所以本案應該告著作權侵害。
俟著作權侵害判決確定,再以判決書依商標法第50條第2項提起評定,才可能勝訴,這也是為何本案判決中,法官會提到著作權判決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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