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6日 星期日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予處理事項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必須查核之事項,不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比對之範圍,以免民眾誤導以為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取代舉發,而喪失舉發制度存在之意義。如:
1.非共同申請。
2.非屬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作。
3.補充、修正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4.新型說明未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範圍未以明確、簡潔且為新型說明及圖式所支持的方式撰寫。
5.非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
在製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審查人員會主動查詢是否有舉發案繫屬專利專責機關,如有舉發案,會查詢其舉發證據有無可供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引用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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