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專利法修正時,將新型專利由實體審查改採形式審查,也就是說,智慧財產局對於新型專利的申請案,不再進行前案檢索,也不判斷該申請案是否滿足實體要件,申請案只要通過形式審查後就核准專利,在繳費後即公告領證。由於此種權利的有效性尚未經確認,所以,專利法第104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同法第105條復謂「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前項情形,如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因此,藉由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提出,可以避免新型專利權人濫行訴訟。 對於經形式審查之新型專利權其實體要件存在與否,原則上由當事人判斷。當事人難以判斷與先前技術文獻間是否具有新穎性等要件時,可向專利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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