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人員對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每一請求項逐項比對後,參據所引用文獻記載,判斷申請專利範圍部分請求項之創作,有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時,原則上均應通知新型專利權人儘速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製作寄發前(實務作業需30日),針對前述事項提出說明。 該通知函除應列示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請求項項次外,同時要在所引用的文獻上標示對應之段落、內容或圖式,引用的文獻連同通知函將一併寄送新型專利權人參考。新型專利權人回覆之說明或提供資料,審查人員應判斷是否會變更先前所為某一請求項之比對結果,若是,則應再次加以調查與比對。 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製作時效迅速前提,若新型專利權人逾30日仍未回覆,即依法定處理時限寄發。由於該函性質係就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為比對結果之前置說明,並無創設、變更或消滅任何法律關係,屬觀念通知性質,亦無申請延期或面詢適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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