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商標申請實務的時候,有學員問我:如果商品上顯示功能的標記,剛好跟別人的商標一樣,會不會被告侵權。
於是就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做為案例來說明。本案中的被控侵權物是一個變焦手電筒,上面有5個方框,用來表示光線的強弱,剛好跟某公司5個光斑圖的商類近似,因此,遭檢察官以違反商標法提起公訴。
士林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商標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因此,商標若非作為表彰商品之用,形式上縱有將他人商標用於自己之商品或包裝等之上,然其使用之目的與方法,既僅在表示該商品有關說明、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自己之姓名、商號、商品之名稱等之善意使用,依上說明,即不應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拘束。
商標法第36條第1款也規定: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最後法官認為:被告的產品上的圖樣,應係在表明手電筒可以五段調整燈光之照射距離及範圍,並非作為表彰該手電筒本身之來源出處所用,不涉及商標使用,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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