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於2009.7.以iPhone手機正面外觀圖樣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商標,智財局以一般消費者通常不會把此按鈕當成識別,且功\能圖示排列與其他手機雷同為由予以核駁。
經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仍認為,以手機正面外觀當商標,並不具識別商品的作用,判其敗訴。
智慧局的見解
此商標是行動數位電子器具的外型,及螢幕呈現的功\能圖示,消費者無從辨示商品來源。
Apple的說法
該公司申請的商標,圓形凹槽是產品強調簡潔的設計和首創技術,整個手機面版上僅放置一個按鈕,市面上沒有任何手機的正面有此設計。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Apple雖然在美國、加拿大、歐盟和日本都獲商標註冊,但各國審查標準不同。
2.世界上生產智慧型手機主要產地大陸、韓國、芬蘭和台灣等,都尚未准許\Apple以iPhone正面外觀註冊為商標。
3.許\多國際知名電子廠商也推出外觀類似的智慧型手機,強調大螢幕、鈍角、超薄、少按鍵的手機,已不限只有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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