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Barbie vs. Bratz

MGA在2001.6.推出Bratz娃娃,年營收超過US$10億元,搶占了Mattel的Barbie娃娃的市占率。
Mattel於是控告Bratz娃娃的母公司MGA侵權,本案於2008年首次審判,由Mattel勝訴,MGA被判需支付US$1億元損害賠償,並將Bratz系統轉給Mattel,自己不得再製造或出售Bratz。
本案在二審時有戲劇性的改變,2011.4.21.陪審團認定Mattel敗訴,須支付MGA公司US$8800萬元的侵害營業秘密損害賠償金,再加上懲罰性賠償。

Mattel的主張
Bratz的設計者曾設計Barbie娃娃,1999年雙方合作時產生Bratz的構想,並把構想帶到MGA,違反他和Mattel的雇用條件。因而認為MGA竊取其商業機密,剽竊Barbie娃娃的設計創意,並主張擁有Bratz的著作權。

陪審團的意見
陪審團除了認定MGA沒有竊取Mattel的商業機密,更反過來認定Mattel才是為了官司,惡意竊取MGA商業機密的一方,包括派人使用偽造的識別證進入MGA,未經授權拍攝產品。

Smart的看法

據報載Mattel在本案已花US$4億的訴訟費,未來除需支付損害賠償外,如果法官認為應該加上懲罰性賠償,可能要付更多錢。
相對的,MGA也花了US$1.7億元的訴訟費,但是他的年營業額已從US$8億跌到US$8000萬元,即使官司勝訴、榮景亦不再。
由報上所刊載的客項數字可以發現智財權官司真的很花錢,所以很多公司的訴訟策略都是以戰逼和,尤其是一些NPE,有關於NPE的經營模式與策略將另外再做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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