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公布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2.更正』」,並自2011,5.1.起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更正事項之判斷基準
本次修正進一步放寬下列更正態樣:
1.將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不分段
2.將不分段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二段式
3.將二段式撰寫形式請求項之前言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皆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二、放寬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基準
本次修正放寬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如元件A)引進其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如元件A係由元件a1+a2所組成),若未改變更正前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產業利用領域或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則不構成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另將請求項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技術特徵,更正為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