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2011.4.6.完成專利法修正草案審查,修正後條文共計162條(修正108條,增訂39條,刪除15條)。
本次修正重點
1.開放動植物為准予發明專利之標的,並增訂農民留種自用免責、權利耗盡及與植物品種權交互強制授權等配套規定。
2.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及未依時繳納專利年費致失權者,准其申請回復權利之機制。
3.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
4.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相關規定。
5.增訂並修正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必要行為及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等。
6.修正強制授權之事由及核定補償金之規定。
7.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案及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8.明定專利侵權之主觀要件、修正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及專利標示規定。
9.增訂同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規定及明定新型專利之更正採形式審查。
10.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計,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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