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超人漫畫出版商DC COMICS,發現北基加油站的商標跟超人商標雷同,2008年以北基加油站商標與超人類似,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處分異議不成立。
出版商不服,提出訴願,仍被駁回,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以超人商標著名程度未達國內民眾普遍知悉程度,且兩商標近似程度不高,市場仍有區隔,應不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判出版商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DC COMICS的說法
1.超人商標的「鑽石型盾牌」是用來表彰超人正義形象,歷久彌新,且相關電影、卡通影片自1979年播映迄今已超過30年歷史,胸前商標同時伴隨著超人故事,令人印象深刻,該商標應屬具強勢識別性,國內大部分民眾都應該普遍認知。
2.北基加油站胸前的「星型商標」與鞋子都跟超人相似,顏色也幾乎一樣,且員工制服、附設便利商店,都有此商標,消費者可能產生混淆,誤認兩者有授權關係或異業結盟關係,且消費對象重疊
北基的說法
兩商標外觀、觀念及讀音皆不近似,超人商標主要用於電影、漫畫產品,加油站商標則申請註冊用於加油站服務業務,兩者在功能、產製者及行銷管道皆有不同,市場區隔明顯,不具利益競爭關係,客觀上應不會讓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
Smart的看法
商標法第17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應載明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向智慧局申請。第23條第13款也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商標。
因此,在同一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中,不能同時出現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本案智慧財產法院亦是以兩商標近似程度不高,市場仍有區隔,應不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而判北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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