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Apple商標之爭
山寶傳播公司以「Apple Line及圖」申請註冊商標,於2008.9.1.及2008.10.1.分別獲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3件商標註冊。
其中01326263號商標用於:膠帶、膠水、書套、票夾、書夾、卷宗夾、公文夾、活頁夾、打穴機、迴紋針、文具夾、檔案夾、修正筆、資料夾、文件夾、便條夾、資料袋、文具盒、標籤、文具袋。
01330810號商標用於:皮夾、皮包、錢包、背包、背袋、旅行袋、手提袋、購物袋、帶輪購物袋、皮箱、行李箱、鑰匙包、化妝包、傘、皮革、人造皮、牛皮、合成皮、寵物衣服、動物用的套子。
01326262號商標用於:卡片、信封、信紙、賀卡、生日卡、書籤、便條紙、索引卡、功課表、證書、活頁紙、資料卡、留言卡、履歷表、索引卡片、書籍、簿本、手冊、日曆、海報。
Apple的異議
美商Apple公司認為「Apple Line及圖」與該公司已在台獲准的「APPLE」等7種商標構成近似,恐將混淆消費者,誤以為是同一公司或關係企業,向智慧局提起商標異議。
智慧局審定結果為異議不成立,經提行政訴訟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智慧局敗訴。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
1.商標近不近似的判斷,前提必須是兩商標間的差異是否非常明顯。即使混淆誤認可能的其他相關因素都達到最大程度,混淆誤認的可能仍然明顯不會發生時,才可以做出商標不近似的結論。否則,就應認定二商標構成近似。
2.商標法的目的,在保護消費者,維護交易秩序,所以商標近似的判斷必須取決於是否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作為判斷的最高原則,而不是單純兩個商標圖樣的機械性比對。而智慧局卻以機械性比對,核准山寶傳播所申請的商標。
3.智慧局僅以APPLE為國人常見及食用的水果,一般人都可能想起來而作為商標圖樣的一部分,而且山寶的商標與美商Apple商標圖樣給人的讀念、觀念、設計旨趣不同為由,而認定兩商標不屬近似商標,並不洽當。
4.山寶的Apple Line與美商Apple公司的APPLE、APPLE PRESS都為外文文字的構圖,其外觀及構圖意匠均屬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在購買時實在容易有同一或系列商標的聯想。同時,美商Apple公司具有國際知名的著名性、商標識別性較高,給予消費者的印象也較為深刻,消費者在接觸這兩商標時,難說毫無混淆的可能。
因此,判決智慧財產局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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